涉案商標:
商標局認為,申請商標的字母部分“JIEYU”,與在先的“JIEYU”等商標構成近似駁回了在案商標的申請。
謹良律師團隊進過周密分析,發現在案商標的主要識別部分并不是“JIEYU”字母,同時該字母是對其漢字“捷禹”的合理標注,尤其是以漢語為母語的中國,對漢子進行拼音標注具有合理性。
我司律師通過對在案商標主要認讀部分、整體表現形式、拼音標注的合理性幾個角度出發,主張在案商標和引證商標的不同,兩商標并存于市場不會引起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該案最終成功獲得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支持。
本案在提示廣大申請人,字母完全相同并不是絕對不可注冊的,在判定商標近似時,要充分考慮商標整體的區別,同時對一些字母的標注給出合理解釋,從而爭取評審機關的認可,獲得注冊。同時針對駁回復審案件,不要盲目復審,要多聽取專業律師的意見。每個案件都有其特殊性,不能千篇一律引用以往案例,要根據案件個案情形,采取合理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