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介紹,《意見》指明了知識產權審判的新發展、新方向,強化了知識產權審判的主導作用。主要如下:
對技術創新的保護方面
規定了從寬審查確權案件專利文件的修改、在發明與實用新型侵權案件中區別適用等同原則標準、技術合同的部分履行行為的價值認定、正常的商業競爭與不正當的破壞商業模式的區分處理等內容,修正了以往審判中的一些認識偏差,在法律適用方面進行了有益探索。
解決制約知識產權審判的舉證難、賠償低、審理周期長等問題方面
加大了對當事人作偽證的處罰力度,明確提出對當事人故意逾期舉證、毀損隱匿證據、妨礙證人作證和證據保全等行為,依法予以制裁。對當事人作偽證的,依法給予罰款、拘留或者追究刑事責任,并從嚴審查該當事人提交的其他證據。
損害賠償數額上
有證據證明實際損失或侵權獲利數額明顯超過法定賠償最高限額的,可以在法定賠償最高限額之上合理確定賠償數額。對惡意侵權或重復侵權情節嚴重的,依法從高認定賠償數額或予以懲罰性賠償。賠償數額應綜合考慮被控侵權產品的營業利潤、涉案知識產權對被控侵權產品的貢獻率、權利人的合理支出、因侵權行為導致的預期利益損失等多項因素。
優化裁判流程方面
要注重案件繁簡分流,探索涉及創新發展的知識產權案件的快速審理和執行機制,對重復侵權、惡意侵權案件,應當快審、快結,降低維權成本,縮短維權周期。
附意見原文: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加強知識產權審判促進創新發展的若干意見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8年第11次審判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抓好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系列重要講話要求以及中辦國辦《關于加強知識產權審判領域改革創新若干問題的意見》,加快建設創新型國家,全力保障北京“四個中心”城市戰略,尤其是加強知識產權審判促進北京加快全國文化中心、科技創新中心建設,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職能,激勵創新,結合全市法院工作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知識產權審判促進創新發展的總體要求
1. 保障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關系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充分認識知識產權審判在保障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方面的重要作用。立足國家戰略層面,樹立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的理念。強化知識產權創造、保護、運用,破解制約知識產權審判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審判激勵和保護創新、促進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的職能作用,優化科技創新的法治環境。
2. 加強產權保護與轉化。產權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石,保護產權是堅持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必然要求。知識產權作為重要的產權類型,通過轉化應用,可以形成先進的生產力。創業者、創新者依法獲得的產權,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充分實現知識產權價值,促進創新性成果的創造和轉化應用,為建設知識產權強國和世界科技強國提供司法保障。
3. 塑造良好營商環境。用足用好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政策,提高知識產權案件審理質量和效率。推動新興領域和業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建設,加大對知識產權侵權違法行為的懲治力度,讓侵權者付出沉重代價。調動擁有知識產權的創新主體的積極性和主動性,自覺運用法律武器依法維權。形成依法保障社會創新、公平有序營商的法治環境。
4. 發揮司法主導作用。實行“司法主導、嚴格保護、分類施策、比例協調”的知識產權司法政策。發揮知識產權保護創新和維護公平競爭的主導作用,將案件審判與促進創新發展緊密結合。開拓新思路、研究新策略,發揮司法保護穩定長效、引領示范、終局權威的機制優勢。充分保障創新主體的合法權利,激勵其創新熱情。努力將北京法院打造成當事人信賴的知識產權爭端解決“優選地”。
5. 完善糾紛解決機制。加強知識產權審判領域改革創新,強化法律適用標準的與時俱進,完善與創新發展相配套的知識產權審判體制機制。研判知識產權審判領域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優化司法資源,調整程序設置,探索知識產權訴訟咨詢程序特殊規則,采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促進糾紛的實質性解決。
6. 加強專業化審判水平??偨Y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可復制、可推廣的建設經驗,加快推進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現代化建設,建立符合知識產權審判特點的審理和管理新模式。統一知識產權裁判標準規則體系建設,為京津冀一體化發展提供司法保障。建設公正司法、司法為民的知識產權審判隊伍,優質高效審理各類知識產權案件。
二、依法運用審判規則,加大對技術創新的保護力度
7. 依法加強對重點技術領域科技成果的保護。根據不同技術領域特點、具體產業政策要求和新業態發展實際,準確界定科技成果的保護范圍。注重保護涉及國家重大戰略需求、重大科研項目和工程、關鍵核心技術以及優勢產業等領域的發明創造,尤其加大對進入實施和運用階段的發明創造保護力度。加強技術類案件審理對科技創新的帶動效應,依法保護對經濟增長具有突破和帶動作用的各類科技成果,促進產業發展。
8. 合理界定專利保護客體,使保護力度與技術貢獻相匹配。研究新技術、新產業中商業方法創新和軟件革新的權利保護模式,合理運用專利客體審查標準,將有利于社會經濟發展的新技術納入專利保護范圍,努力實現創新與保護同步。充分考慮技術貢獻,適度從寬審查有利于產業發展和國際競爭的發明創造,加大對原始創新、自主創新專利的保護。
9. 準確運用專利權利要求解釋方法,從寬掌握專利文件修改標準。在專利授權和確權不同階段準確運用權利要求解釋方法,合理界定權利要求用語的含義,確保有價值的發明創造得到保護。認定專利文件修改是否超范圍,以能否得到專利申請文件支持的標準進行判斷。在專利確權程序中,對于修改后的權利要求縮小了保護范圍、符合“以說明書為依據”且未產生新的技術方案的,通??梢越邮?,但不得新增在授權權利要求中沒有,而僅在說明書中存在的技術特征。
10. 強化審查標準,適度提高專利創造性判斷標準。專利創造性判斷要充分考慮技術構思和發明目的,注重整體原則,避免對技術方案進行簡單分割、拆分理解,提高專利授權質量。對于現有技術公開內容和范圍的認定,應當充分釋理,不宜主觀推定。避免在訴訟咨詢階段依職權改變證據組合,理性尊重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關注專利相關市場的技術發展,強化授權條件的審查標準,充分發揮司法審查職能。
11. 寬嚴適度,有效遏制專利侵權行為。等同原則的適用一般應當有相應的證據支持,無證據或未能充分說理的,不宜判定為等同侵權。依照權利與技術貢獻的匹配程度不同,區分發明與實用新型侵權案件的認定標準,寬嚴適度地適用等同原則,促使高質量的發明創造獲得更強的保護。準確把握專利共同侵權的適用要件,有效遏制不完全實施專利技術方案的侵權行為。
12. 探索標準必要專利案件審理規則,促進產業協同發展。確定是否頒發禁令時,重點考慮談判雙方是否存在違背誠信原則的明顯過錯,不能認為權利人做出公平、合理、無歧視承諾就當然不頒發禁令。標準必要專利許可使用費計算應有充分的證據支持,考慮技術和市場變化以及專利對產品價值的貢獻程度。防止出現專利許可使用費堆疊。審慎認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兼顧權益平衡,確保上下游各產業鏈條協調發展。鼓勵權利人和實施人通過誠信談判達成許可協議。既要防止專利劫持更要防止專利反向劫持。
13. 妥善處理技術成果權屬及職務發明人獎勵、報酬案件,充分保護技術成果創造者的權利。注意區分職務成果與非職務成果的法律界限,既要支持發明人依照約定取得技術成果權,又要防止職務成果非職務化。依法制止非法獲取職務成果并以個人或第三方名義申請專利的不誠信行為。處理職務發明人獎勵、報酬糾紛時,在尊重當事人約定的基礎上,既要激勵技術人員從事科技創新的積極性,又要鼓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增強社會創造活力。
14. 準確認定技術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加強對創新內容的審查。既要尊重合同的字面約定,也要注重真實意思表示。準確界定合同所涉及技術內容的權利特點和附隨義務,加強對技術開發、改進、實施等過程中創新內容的保護。合理評判合同履行過程中階段性成果在合同整體約定中的價值,不宜僅以合同整體約定未成就直接否定合同的部分履行價值。注意結合公知常識、交易習慣、常規做法等依法認定合同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事項。對于妨礙公有技術使用自由、阻礙科學技術進步的約定,依法運用法律規定的無效條款予以規制,充分保障技術的市場流通。
三、分類施策,加大對產業創新的保護
15. 強化對企業自主創新品牌的保護。鼓勵正當競爭、打擊惡意傍靠,解決企業創新發展中的商標權屬及效力問題,著力培育創新領域知名品牌,為創新主體品牌的創立和發展提供司法保障。合理運用商標近似、商品類似、混淆可能性等彈性要件,充分考慮市場實際和產業需求,有效制止惡意注冊,營造優質的品牌創新司法環境。
16. 依法保護與區域特點相關的商業標志。對于老字號、歷史傳承意義的標志的保護,堅持傳承與創新、保護和利用并重原則。注重對在北京舉辦的具有代表性的科技文化交流、體育賽事、會議展覽等活動的特有名稱,以及場館、所處地理位置、標志性建筑的名稱及其簡稱等標志性權益的保護,但對于創新主體為描述、說明其技術創新內容或特點而合理地使用相關標志的,可以依法認定為正當使用。
17. 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制裁侵害商業秘密的行為。準確界定商業秘密的保護范圍,探索符合商業秘密案件審理特點的舉證、質證方式,嘗試在訴訟咨詢中讓當事人或其訴訟咨詢代理人簽訂保密協議,并約定違反保密協議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合理分配舉證責任,有效采取證據保全措施,依法提高損害賠償數額。妥善處理商業秘密民事程序與刑事程序的關系,在對商業秘密進行民事保護的同時,注意避免經營者運用刑事手段惡意干擾和打壓競爭對手。
18. 正確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原則條款,妥善處理新型商業模式下的競爭案件。對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明顯違背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違反商業道德,擾亂正常市場經濟秩序,導致其他創新主體或者消費者合法利益受到損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在無具體條款規制時,可以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原則條款予以審理。妥善處理新型商業模式下的競爭案件,區分正常的商業競爭與不正當的破壞商業模式行為。對新業態、新的商業模式保持一定的司法寬容,促進市場公平競爭與創新發展。
19. 妥善審理壟斷案件,保護市場公平競爭。充分考慮壟斷案件的特點,引入經濟分析的方法,通過分析壟斷行為的特征和表現形式,準確界定相關市場。通過科學評估經營者的行為對創新和效率的影響程度,依照競爭效果依法認定壟斷行為。在分析涉案行為是否對相關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時,需結合對相關市場競爭狀況的評估,分析具體行使行為對競爭的影響以及該行為可能對促進創新和提高效率產生的影響。
20. 注重著作權新業態保護,處理好文化與科技行業的跨界融合。積極應對數字經濟、人工智能等新興產業、新興技術對著作權保護帶來的新挑戰。準確運用著作權法及其他現行民事法律,加強對動漫、游戲、移動音樂、視頻、體育賽事、微電影等與技術密切相關的新型業態的保護,促進以數字內容、虛擬娛樂、新媒體等為主題的文化科技融合產業的發展。
21. 準確認定網絡服務者的法律責任,平衡各方主體的利益關系。密切關注信息技術迅速發展帶來的新問題,妥善處理保護著作權、保障信息傳播與促進信息網絡產業發展的關系,合理平衡著作權人、網絡服務提供者和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關系。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充分運用證據規則,通過案件審理準確認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地位,正確確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
22. 準確界定權利邊界,積極探索數據利益的司法保護模式。綜合考慮數據內容以及數據生產者對數據利益形成的貢獻度等因素,準確界定數據的利益歸屬及其權利邊界,平衡數據提供者與數據生產者之間及其與公共利益之間的關系。根據不同的數據內容及其表現形式,選擇適用著作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規定予以保護。請求保護數據利益的一方對其所主張的數據的范圍、數量、來源、采集、存儲、分析、獲利方式以及公認的商業道德、行業慣例等負有舉證證明責任。
四、完善訴訟咨詢制度,破解知識產權案件舉證難、賠償低、周期長等問題
23. 合理運用證據規則,制裁妨礙訴訟咨詢行為。運用舉證責任分配及舉證妨礙規定,結合知識產權證據特點,合理分配當事人之間的證明責任。探索建立證據披露規則,明確當事人披露事實和證據的義務。依法對當事人故意逾期舉證、毀損隱匿證據、妨礙證人作證和證據保全等行為予以制裁。對當事人作偽證的,依法給予罰款、拘留或者追究刑事責任,并從嚴審查該當事人提交的其他證據。
24. 明確證據采信標準,減輕當事人舉證負擔。充分考慮創新主體提交的權利有效性證據,維護創新主體權利的穩定。平等對待電子證據,從形成方式、固定方法等方面對電子證據的真實性和證明力予以審查,解決電子證據采信難問題。區分當事人在專利案件中補充實驗數據證據的證明目的,合理確定補充實驗數據證據的接受標準,不以補充的實驗數據證據系當事人在申請日后提交為由而一概不予接受。
25. 創新調查取證方式,依法加大保全力度。當事人自行取得證據存在困難的,可以申請法院向律師頒發調查令。結合案情靈活確定擔保方式,依法加大保全措施。對于具有相應資質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擔保函、商業保險公司出具的保險合同,可以作為擔保予以接受。符合保全條件的,應及時采取有關措施,提高司法救濟的及時性、便利性和有效性。對于抗拒保全的行為,要嚴格追究法律責任。
26. 依法提高損害賠償數額,制止惡意、重復侵權行為。堅持損害賠償數額與知識產權的市場價值、創新程度相匹配。發揮社會組織、中介機構在知識產權價值評估中的作用。有證據證明實際損失或侵權獲利數額明顯超過法定賠償最高限額的,可以在法定賠償最高限額之上合理確定賠償數額。對惡意侵權或重復侵權情節嚴重的,依法從高認定賠償數額或予以懲罰性賠償。賠償數額的認定,應綜合考慮被控侵權產品的營業利潤、涉案知識產權對被控侵權產品的貢獻率、權利人的合理支出、因侵權行為導致的預期利益損失等多項因素。
27. 優化裁判流程,縮短維權周期。注重案件繁簡分流,探索涉及創新發展的知識產權案件的快速審理和執行機制。有條件的法院可以開通科技創新類案件的立、審、執綠色通道??s短管轄權異議二審案件的卷宗流轉周期,加快審理進度。研究推進知識產權“三合一”審判,加強各審判庭之間的溝通協調,探索與公安、檢察機關的協作機制。對行政、民事、刑事關聯案件,對重復侵權、惡意侵權案件,應當快審、快結,降低維權成本,縮短維權周期。
28. 實質性化解糾紛,防止循環、拖延訴訟咨詢。因程序瑕疵而導致權利人的重大實體權益可能受到損害并缺乏后續救濟途徑的,可根據案情對權利人的維權請求依法予以考慮。通過在判決書中明確指引等方式,促進糾紛的實質性解決,避免案件程序空轉。防止被訴侵權人故意啟動知識產權授權確權程序拖延訴訟咨詢,不當阻滯民事侵權糾紛的審理。通過司法審判促進商標、專利授權確權審查的質量,通過優化訴訟咨詢程序,減少濫用訴權、惡意訴訟咨詢等不正當行為的出現。
五、統一司法標準,不斷提升知識產權專業審判水平
29. 綜合運用司法手段,保障創新發展。依法從嚴懲處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剝奪侵權人再犯罪的能力和條件。依法加強對知識產權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促進知識產權行政執法標準與司法裁判標準的統一。妥善處理科技創新企業涉及競業禁止、商業秘密、知識產權質押、抵押等民事糾紛,保障創新要素的配置和原創動力持續涌現。依法加大知識產權案件執行力度,對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的當事人要依法追究責任。
30. 創新機制,促進裁判標準統一。既要堅持依法獨立辦案,又要注重裁判尺度的統一協調。發揮類案參考、裁判指引和指導性案例的作用,加強“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例指導研究(北京)基地”建設,提升裁判尺度的統一。加強司法大數據和人工智能的研究應用,為統一法律適用、促進裁判標準統一提供數據支持和智能輔助。
31. 完善技術事實查明機制,提升案件審理水平。充分運用技術調查的各種力量資源,構建有機協調的技術事實調查認定體系。提高技術事實查明的中立性、客觀性和科學性,完善技術調查報告的采信機制。對于輔助法官形成心證并與裁判結果有重要關聯性的技術調查意見,可以通過釋明等方式向當事人適度公開。強化法官在查明技術事實中的主導作用,規范技術調查主體提供的各種技術審查意見的法律定位。
32. 發揮專業化審判職能,推進京津冀技術類案件集中管轄。積極落實中央有關文件要求,探索推進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集中管轄京津冀地區技術類知識產權案件。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專業化審判在推動京津冀創新驅動發展方面的獨特作用,統一司法裁判標準,為京津冀形成協調創新共同體、實現經濟轉型和科學發展提供有力司法支持。
六、加強知識產權審判隊伍建設,不斷提升國際影響
33. 加大知識產權審判人才的培養力度。提高知識產權審判隊伍的思想政治素質、職業素養和專業水平。培養一批敢于擔當、精通法律、熟悉技術、勇于創新并具有國際視野的知識產權審判隊伍。全面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推進審判隊伍人員分類管理,不斷提升中國知識產權審判的國際影響力和話語權,增強對知識產權國際治理規則的引領力。
34. 加強技術調查官隊伍建設。建立技術調查官管理辦法,細化技術調查官的選任條件、任職類型、職責范圍、管理模式和培養機制。積極探索通過行政編制選拔、社會公開招聘、外單位交流與兼職等多種方式選任技術調查官。嘗試將技術調查官參與案件審理、調研、培訓、考核等工作與法院、選派單位的績效考評相關聯。積極爭取相關部門支持,根據工作業績給予兼職的技術調查官相應報酬。依托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技術調查官庫,設立全市三級法院技術調查官共享共用機制。
七、推進司法公開,完善調解機制與救濟渠道,提升創新主體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35.推進司法公開,實現知識產權陽光審判。積極探索移動互聯環境下司法公開的新途徑,強化知識產權審判對裁判文書網、審判流程信息網等平臺的廣泛應用,推進知識產權司法公開的透明化、精細化。運用視頻、音頻等技術公開庭審過程,大力推進庭審同步錄音錄像和庭審網絡直播,創新庭審公開形式,拓展庭審公開的范圍。引入第三方專業機構分析研發司法數據,加強司法公開的成果應用,提升司法公開的智能化。做好北京法院知識產權“十大案件”以及“十大創新案件”的發布工作。
36. 加大調解力度,推進自律性組織建設。繼續加強知識產權訴訟咨詢與其他糾紛解決機制的對接,引導當事人多渠道、多途徑解決糾紛。充分發揮各類調解組織的作用,加大調解力度,努力將矛盾化解在訴訟咨詢形成之前。建立與首都城市定位和管理發展相適應的服務創新發展自律性組織,研究知識產權保護民間救濟、行政管理與司法保護的對接,加強對北京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智力支持,為企業創新和區域經濟發展提供司法保障。
37. 延伸審判職能,加強知識產權法治宣傳。加強與政府、科研院所、行業組織的溝通交流,研討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方面的熱點、難點問題。通過12368平臺暢通創新主體對法院工作建議的渠道。依托自律性組織,采取多種形式以案釋法,幫助創新主體明確法律紅線并做好法律預警。通過案例指導明確訴訟咨詢預期、提供司法指引。依托各類媒體大力宣傳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和司法政策,增強社會各界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促使全社會形成尊重知識、崇尚創新、誠信守法的法治氛圍。
來源:京法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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